西安市出台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

为加快“追赶超越”步伐,全面贯彻中、省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大西安发展,我市近日出台贯彻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力争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全市营商环境和主要竞争力指标达到全省第一、国内一流、国际先进。

实施方案提出,要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以“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审批最少、流程最短、成本最低、服务最好、诚信最优”为目标,全面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方案明确了贯彻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点任务。在市场主体保护中,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各级各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制定出台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此外,实施方案还对政府公共服务、规范政府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