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博览事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西安市博览事务中心

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正确、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延误工作,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集体、群众利益的行为。

    二、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触犯市委明令禁止的;

    2、“懒、散、庸、浮、软、昏、混、推、拖、贪”等机关病自查整改力度不大,措施不具体,成效不明显或没有成效,群众意见较多的;

    3、八项制度建立不全、执行落实不力,机关作风整体较差的;

    4、单位内部管理不严,各项工作运转不畅、质量时效性差的;

    5、重点工作任务安排以及市委及办党组临时交办的急、重任务完成不力、进度缓慢,执行力度差的;

    6、其它违反工作制度、违纪违法的行为。

    四、工作过失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五、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其中直接责任者负60%的责任,责任领导承担40%的责任。  

    六、工作人员未经请示相关负责领导审核、批准直接办理,或不依照领导审核、批准意见自主办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由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七、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八、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九、审核、批准人作出错误性判断或决策,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十、工作过失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十一、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