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市设立政府特聘岗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安市设立政府特聘岗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国际化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加快引进和用好高层次人才,大力实施“西安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5531计划”,推进西安国家中心城市、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特制定《西安市设立政府特聘岗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月16日

西安市设立政府特聘岗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国际化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加快引进和用好高层次人才,大力实施“西安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5531计划”,推进西安国家中心城市、国际化大都市建设,设立政府特聘岗位在全国范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特聘岗位,主要是指政府工作部门面向全国高级专业人才或高级管理人才设立的专业性工作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和区(县)政府。

   第四条  设立政府特聘岗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

   (二)按需设岗原则;

   (三)公开、平等、择优原则;

   (四)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  政府特聘岗位一般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或区(县)政府副职或主要领导助理、重大项目负责人等。政府特聘岗位不对应行政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承担政府特聘岗位职责的高层次人才应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0周岁,思想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著名高校、研究机构中担任相当于教授、研究员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中担任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

   (三)在国际组织、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四)主持过国际或国家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或工程技术人才;

   (五)本市教育、科技、卫生、战略性新兴产业、交通、金融、商贸、城市规划与管理等领域发展所急需的其他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级管理人才。

   第七条  设立政府特聘岗位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拟设置的岗位名称,并对岗位职责和专业条件提出具体要求,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报市人社局批准、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由市人社局面向全国高层次人才发布岗位需求信息;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自荐、专家推荐方式报名。用人单位有意向性人选的,也可由用人单位直接报送人选情况。

第九条  筛选确定专业人才中介机构全程参与特聘岗位招聘工作。由专业人才中介机构收集简历,同时利用自身渠道为特聘岗位设立单位甄选合适人选,协助特聘岗位设立单位与推荐人选洽谈岗位职责、工作条件、薪酬待遇等内容。同时,设岗单位通过其它各种方式积极寻访举荐人才,并做好与专业人才中介机构的沟通对接。

第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和领域专家学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拟聘人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选按照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人社局制定;用人单位与拟聘人选根据需要,可以约定合同补充条款。原则上,聘用期2年,期满可根据需要续聘。

   第十二条  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可以签订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聘用人才工资由市财政保障。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作出评价。能胜任特聘岗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报市人社局审批、市委组织部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不能胜任特聘岗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报市人社局审批、市委组织部备案后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设立政府特聘岗位不占单位的行政编制。用人单位应按需设岗,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才作用。与高层次人才解聘后,不再聘用其他高层次人才的,该特聘岗位相应取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参照高层次人才来西安前的收入水平,结合用人单位及其拟聘岗位的性质、责任,比对国内外相关岗位的人才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工资额度。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薪酬不占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所需费用列入各单位预算。

   第十五条  承担政府特聘岗位职责的高层次人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经西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承担政府特聘岗位职责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人才类别直接列入“5531计划”高层次人才名单,享受《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市字〔2017〕47号)规定的户籍、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有力工作支持和事业平台,充分发挥其专业和资源优势,鼓励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对特聘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依据聘用合同对其一年工作的德才表现、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等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用人单位将考核结果和解聘意见上报市人社局审批、市委组织部备案后,依据合同对其解聘。

用人单位还可结合实际对政府特聘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开展业绩考核,对其承担的重要专项工作进行业绩评定。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受聘人员的表现进行续聘或解聘。续聘或解聘均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审批、市委组织部备案。

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不负责为解聘人员安排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

来源链接http://www.xadj.gov.cn/bencandy.php?fid=47&id=55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