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更好地履行中共西安市博览事务中心党组(以下简称“党组”)职责,提高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中共西安市博览事务中心党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二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第三条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确保党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中心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中心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六条学习和讨论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办法和措施;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中心机关党总支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第八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九条机关党总支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和巡察整改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研究制定党组年度工作要点、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议事制度
第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至少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研究决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如领导人员的任免、调动、调整、处分等重要事项时,有关党组成员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同志列席,但非党组成员不参与表决。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七条办公室指定专人承担中心党组会议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议题汇报、通知、材料发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整理印发和存档工作等工作。
党组会议记录应在专用的会议记录簿上认真做好连续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列席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与会人员讨论发言情况等内容,对会议讨论情况的记录要求如实、完整、清晰、可辨,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党组会议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以外,应提前书面通知每位党组成员。
第十九条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中心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提出预案。拟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
第二十一条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会前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由议题承办处准备汇报材料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分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
第二十三条充分酝酿。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
第二十四条民主讨论。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处负责人向会议作全面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党组成员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全局出发,明确并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慎重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人员的任免、调动等重大问题,党组成员应逐个表明态度。如个别成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对因故缺席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或会议主持人委托的出席会议人员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征求对会议决议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会议决定。党组会议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党组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列席人员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超过半数以上的应到会党组成员同意,方能形成决议。对于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会议主持人要集中大家的意见进行总结,做结论性发言。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了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仲裁。上报时要将各种不同意见如实报告清楚。
党组决策一经做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党组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提交党组会讨论的中心管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惩戒等事项,办公室事先征求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第二十八条党组重大决策应向市委、市政府党组作出专题报告。
第五章决策实施
第二十九条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党组分管成员认真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党组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会报告,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三十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党组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组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一条党组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应及时公布。
第六章督查问责
第三十二条党组应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一)党组成员应随时了解和掌握自己分工负责的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必要时党组书记听取工作汇报。
(二)党组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原决定与客观实际存在较大差距,或客观实际有了重大变化,党组应复议后再执行。
(三)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各党支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四)办公室承担督促执行和综合协调的职责。对党组会议议定事项和党组成员决定事项,办公室应按制度督促、检查、催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会议议定事项和党组成员决定事项涉及多处室工作的,办公室应协调有关处室办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党组有关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存在第三十三条有关情形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央、省委、市委等有关规定和《中共西安市博览事务中心党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中共西安市博览事务中心党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