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征集2015年度市级会展业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会展管理部门、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相关商、协会、会展企业及各有关单位:

按照《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13〕32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全面做好2015年度我市会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会展市场活力,激励会展企业成长、引导会展产发展,加快西安区域性国际会展中心城市建设,现就2015年度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在我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影响广、带动力强的展览活动。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展览活动。

3、在我市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大、中型会议。

4、由市级各相关部门组织的本地生产性企业为加强交流合作,拓展销售渠道,外出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知名会展活动且取得显著参展成效的项目。

5、国内外知名会展公司落户我市,注册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所得税奖励。

(二)列入《2015年西安市会展活动指导目录》且符合《办法》规定的会展活动,优先列入扶持范围。

(三)市政府专项确定支持的会展项目或从其他渠道已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资助。

二、支持内容

(一)展览举办奖励

对我市会展企业或相关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自行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带动主导产业发展,发展前景良好的展览进行奖励。

奖励的条件和原则:

1、承办单位必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我市承办单位的账户;每个展览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申请。

2、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视为同一展览,不得重复申请奖励;相同题材的展览,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予以奖励,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3、标准展位数达到800个(含8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16000㎡(含)以上,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4、同一展览连续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年),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且每届(年)规模逐年扩大的展会,可适当延长奖励时间。

5、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不在奖励范围。

(二)展览招徕奖励

凡招徕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国际性专业展览在我市成功举办的,标准展位数达到1000个(含10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20000㎡(含)以上,对招徕单位进行奖励。每个展览由主招徕单位申请奖励资金。

(三)外出参展活动的补助

对列入全市会展指导目录,由市级各相关部门组织的本地生产性企业为加强交流合作,拓展销售渠道,外出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知名会展活动且取得参展成效的,根据参展规模,由市会展办商市财政局给予参展展位费适当补助。

(四)在我市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大、中型会议的奖励补助

为鼓励国内外大中型会议在我市举办,对于我市会展企业或相关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举办或争取、招徕的大、中型国际、国内会议,且具有一定规模,能为我市的住宿、餐饮、旅游、交通等相关服务行业带来较大综合收益的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的条件和原则:

1、会议承办、招徕单位必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承办、招徕单位申请。

2、国内大、中型会议参会代表人数应在500人以上,且50%以上应为外省、市参会代表。

3、会议实际会期应达2天以上(含2天)。

(五)培育性展览、会议的奖励补助

对具有产业基础和市场基础,发展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尚在品牌培育期的展览、会议项目,以及由政府主导、难以完全市场化运作,同时又无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展览、会议项目(实际展览面积或参会人数应比上届增加20%及以上),给予举办单位一定的奖励补助。享受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举办奖励。

(六)所得税奖励补助

对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公司落户我市、注册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按从营业年度起的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至五年按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三、申报材料

(一)展览类项目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2015年度会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表1、2)、《2015年会展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基本情况统计表》(附表6)、《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表8);

3、主、承办单位协议或招徕证明材料、承办单位与展馆签订的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情况;

4、项目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展商列表(含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邀请函件;

5、项目总结(须注明展位数、参会人数、项目支出明细、项目收入明细、展会成交额、组展面积等量化数据);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报表。

申请外出参展活动补助的,还应提交组展单位邀请函,市级相关部门组展文件,参展人员证件,参展成效证明、照片(体现展位大小、摊位号、展位外景)等资料。

(二)会议类项目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2015年度会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表3)、《2015年会展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基本情况统计表》(附表6)、《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表8);

3、主、承办单位协议或招徕证明材料、承办单位与酒店、宾馆(会议中心)签订的会议、住宿合同,以及住宿、会议等费用的实际结算情况;

4、会议通知及会议日程、参会花名册(注明境内、境外人员);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报表。

(三)申报税收奖励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政策规定的税种缴纳凭证复印件以及有所在国税、地税部门签章的纳税证明材料;

4、2014年西安市会展企业纳税情况统计表(附表7)。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本年度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分为上半年、下半年两次申报,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之间举办的展会和会议须在2015年4月15日前申报;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之间举办的展会和会议须在2015年10月15日前申报。

2、各区县、开发区项目和国内外知名会展公司落户所得税奖励由各区县、开发区会展业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所组织向市会展办、市财政局申报。市级各部门会展项目直接向市会展办、市财政局申报。

3、本次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递交纸质申请两种形式同时进行,各项目单位需按照规定同时进行线上和线下申请,单独进行一方面申报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1)网上申报: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市财发[2014]96号)的要求,通过西安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上传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注册和申报。

(2)线下申报:各申报单位须将正式书面申请报告等规定的申报资料汇集成册,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材料不完善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4、对出现安全事故及上访、虚假宣传、客户投诉、社会维稳等问题并引起严重后果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

项目库网址:

内网:http://xmk.xa.sn.mof(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

http://10.7.108.56(市级部门电子政务网用户)

http://10.0.12.245(市级部门光纤网用户)

外网:http://www.xaxmk.gov.cn(社会用户)

市会展办联系人:李  强  电话:029—86787157

市财政局联系人:张嘉悦  电话:029—87279717

附件1.2015年度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举办、招徕、培育类)

   2.2015年度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外出参展类)

   3.2015年度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会议类)

   4.2015年度会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展览类)

   5.2015年度会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会议类)

6.2015年会展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基本情况统计表

7.2014年西安市会展企业纳税情况统计表(税收奖励类)

8.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西安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          西安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015资金申请表 (举办、招徕、培育类).doc
附件2.2015资金申请表 (外出参展类).doc
附件3.2015资金申请表 (会议类).doc
附件4.2015项目汇总表 (展览类).doc
附件5.2015项目汇总表 (会议类).doc
附件6.2015企业经济指标统计表.doc
附件7.2014企业纳税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8.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