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会展管理部门,市级各相关部门、协会(商会)、各会展企业: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会展业发展,加强西安市支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

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09〕1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2〕12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会展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会展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265号)精神,规范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市政发〔2013〕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每年从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会展业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会展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共同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会展专项资金项目征集、审核、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质量优、效益好、影响广、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展览、会议等会展活动进行奖励;

(二)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潜力的自主品牌会展活动进行培育、扶持补助;

(三)对申办和招徕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活动支出进行补助;

(四)对宣传推介我市会展环境及开展资质评审等基础性、保障性公共支出进行补助;

(五)对知名会展公司落户我市进行税收返还奖励;

(六)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项目。

第六条  市政府专项确定支持的会展项目或从其他渠道已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会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支持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奖励的条件和原则

(一)展览、会议的承办单位必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我市承办单位的账户统一管理,每个会展项目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申请。

(二)展览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视为同一展览,不得重复申请奖励;相同题材的展览,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予以奖励;一个展览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三)展览的举办天数应在3天以上(含),会议的举办天数应在2天以上(含)。

(四)同一项目连续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三届(年),对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且每届(年)规模逐年扩大的项目,可适当延长奖励时间。

(五)同一项目同时包含展览、会议内容的,只能以其中一项作为申请项目,不得同时申请展览和会议两项奖励。

(六)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不在奖励范围。

第八条  展览奖励

(一)举办类奖励

对我市会展企业或相关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自行举办且具有一定规模,能带动主导产业发展,具有发展前景的展览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标准展位数达到800个(含)至15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16000㎡(含)至30000㎡的展览,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标准展位数达到1500个(含)至25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30000㎡(含)至50000㎡的展览,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标准展位数达到2500个(含)至35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50000㎡(含)至70000㎡的展览,给予30万元的奖励;

4.标准展位数达到3500个(含)以上或展览面积达到70000㎡(含)以上的展会,给予40万元的奖励。

(二) 招徕类奖励

凡引进招徕有一定规模的全国性、国际性专业展会在我市成功举办,对宣传提升我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对招徕单位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标准展位数达到1000个(含)至15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20000㎡(含)至30000㎡的展览,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标准展位数达到1500个(含)至25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30000㎡(含)至50000㎡的展览,给予25万元的奖励;

3.标准展位数达到2500个(含)至3500个或展览面积达到50000㎡(含)至70000㎡的展览,给予35万元的奖励;

4.标准展位数达到3500个(含)以上或展览面积达到70000㎡(含)以上的展会,给予40万元的奖励。

每个展会由主招徕单位申请奖励资金。

第九条大中型会议奖励

为鼓励国内外大中型会议在我市举办,对于我市会展企业或相关机构自主举办或引进招徕的具有一定影响力,能为我市的住宿、餐饮、旅游、交通相关服务行业带来显著综合收益的国际、国内大中型会议给予奖励。

(一)国内大中型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到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奖励标准:  

参会代表人数在500(含)-1000人的,奖励10万元;

参会代表人数在1000(含)-1500人的,奖励20万元;

参会代表人数在1500(含)-2000人的,奖励30万元;

参会代表人数在2000人(含)以上的,奖励40 万元。

参会代表中50%以上应为外省、市参会代表。

(二)国际性会议指由各类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有来自境外5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实际会期达到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

奖励标准:

参会代表人数在300(含)-500人的,奖励10万元。

参会代表人数在500(含)-800人的,奖励25万元。

参会代表人数在800人(含)以上的,奖励40万元。

参会代表中50%以上应为境外参会代表。

(三)以上若是由本市注册公司和相关机构自主举办或引进招徕的,由举办或招徕机构申请奖励;若是由外地机构在我市举办且无招徕单位的,直接奖励承办单位。

第十条对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公司落户我市、注册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按从营业年度起的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至五年按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招徕、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会活动,实行“一事一议”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培育性会展活动的奖励补助

对具有产业基础和市场基础,发展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尚在品牌培育期的展览、会议项目,以及由政府主导、难以完全市场化运作,同时又无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展览、会议项目(实际展览面积或参会人数应比上届增加20%及以上),给予举办单位一定奖励补助。享受补助的展会项目不再享受展会举办奖励。

第十三条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经费。

对市会展办利用国内外主流媒体、推介会等形式进行我市会展环境和重点会展项目宣传推介等为提升我市会展业总体形象而发生的宣传经费,市会展办组织开展申办国际性、全国性知名会展活动等的必要支出,市会展办开展的会展行业资质评审、统计、人才培训等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支出进行补助。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质证明、材料(有关证照可为复印件):

(一)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二)企业上一年度的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

(三)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四)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3)及其他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

2.展会批准文件;

3.展会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会刊;

4.主办、承办单位协议;

5.会展场馆场地租赁合同、实际展位平面图;

6.展会由多个单位共同主办、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文件;

7.展会总结报告 ;

8.展位售出发票;

9.专项资金决算报告及展览会宣传广告、客商邀请接待费用开支的合同、发票、刊物、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10.会议项目除以上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承办单位与住宿酒店签订的住宿、餐饮合同以及费用实际结算发票,会议通知及会议日程或会议手册,参会人员签到册及花名册(注明境内、境外人员);

11.申请招徕奖励的,还应提供有关招徕方证明的有关资料。

12.申报税收返还奖励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政策规定的税种缴纳凭证复印件;

(4)西安市会展企业缴税证明表(见附表7)

以上申请文件及资料分别报市会展办和市财政局各一份。

第十五条  市会展办对符合补助或奖励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结果通过西安会展网和市财政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各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会展宣传、申办、资质评定审验及基础性支出由市会展办根据经批准的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及支出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市会展办要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会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单位会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由市会展办委托会展资质评审机构对展会项目进行量化评定,并作为补贴和奖励的依据。市会展办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奖励和补贴、取消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措施,追回已拨的会展专项资金。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专项使用项目的,截留、挪用会展专项资金的;

(二)不按程序申报或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三)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展会有安全问题或其他违规行为的;

(五)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专项资金外,三年内不能申请专项资金;

(六)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或经法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七)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西安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上报相关会展业统计报表的;

(八)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或其他有关部门认定为不适宜资助的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1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__年度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举办、招徕、培育类展览)

        2.__年度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外出参展类)

        3.__年度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会议类)  

        4.__年度会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展览类)  

        5.__年度会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会议类)

        6.__年会展企业实际缴纳有关税收情况统计表

        7.西安市会展企业缴税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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